2025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2025年5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杜集区永徽食品经营部 |
淮北市杜集区永徽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自述案涉山药于2025年3月8日从淮北市濉溪县中瑞批发市场王松林处购进,共购进15.7kg、购进单价4元/KG,购进金额合计62元,2025年3月13日,我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山药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929,标准指标≤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5年4月2日检验报告送达时,抽检案涉不合格批次山药,销售单价3.58元/斤,共销售15.64公斤,销售金额111.98元。核实购进抽检的该批次山药涉案货值金额和销售额为111.98元,违法所得认定为111.98元。经协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应商王**对今年3月13日被抽检案涉山药为其供货不予认可,食品安全抽样单、检验报告记载购进日期为3月13日,与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日期不符,致使该批山药无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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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1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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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28日 |
杜市监处罚〔20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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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