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案件(5.30)
2025年5月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九安堂大药房 |
淮北市九安堂大药房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
经查,举报人所称的“胰岛素注射针头”名为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品牌:新优锐,规格型号:0.23×4mm;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0675,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将父亲没用完的一盒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拿到药店销售,3月14日药店以3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当事人仅持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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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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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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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市监处罚〔202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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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内 |
淮北市段园镇树德堂大药房 |
淮北市段园镇树德堂大药房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
经查:举报人所称的“胰岛素注射针头”名为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配套用针,品牌:KDL;规格型号:0.23×4mm/32G;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83141574,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将亲戚没用完的一盒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配套用针放在药店销售,4月9日当事人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当事人仅持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警告;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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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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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市监处罚〔20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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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