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5〕1号)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5〕1号
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XXXXXXXXXXXXT,法定代表人:徐X阁,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311国道北侧 。
根据部大气监督帮扶组转交的线索,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月8日上午,你公司打磨工序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故障未开启;消失模车间正在生产,消失模铸件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已打开,不能正常使用,正在维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3、2025年1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及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台账1份,证明1月8日上午,你公司打磨工序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故障未开启;消失模车间正在生产,消失模铸件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已打开,不能正常使用,正在维修;
4、2025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1月8日上午,你公司打磨工序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故障未开启;消失模车间正在生产,消失模铸件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已打开,不能正常使用,正在维修;
5、淮北市尚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手续要求应履行相关要求;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20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0%=20万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戴燕明 何伟
电 话:0561—3090629 0561—3090212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