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2.14)
2025年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 |
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泥鳅3.5公斤,进价16元/公斤,然后以销售价24元/公斤在高岳菜市场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上述泥鳅食用农产品恩诺沙星检测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284μg /kg,超过标准指标≤100μg /kg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述泥鳅的有效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致使无法溯源。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84元,销售收入84元,违法所得认定为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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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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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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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市监高处罚〔2024〕163号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杨** |
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濉溪县中瑞批发市场一流动商贩处分别购进鳊鱼5公斤,进价15.6元/公斤、购进鲤鱼7公斤,进价12元/公斤。然后以鳊鱼销售价18元/公斤、以鲤鱼销售价14元/ 公斤在高岳菜市场进行销售。上述两种水产品经监督抽检,恩诺沙星检测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鳊鱼实测值134μg /kg、鲤鱼实测值133μg /kg,超过标准指标≤100μg /kg限量值,为不合格食品。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述鳊鱼、鲤鱼的有效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致使无法溯源。至案发时上述两种水产品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188元,销售收入188元,违法所得认定为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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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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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杜市监高处罚〔202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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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15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