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2.14)

2025-02-20 18:37作者: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52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处罚对象

案件

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

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泥鳅3.5公斤,进价16元/公斤,然后以销售价24元/公斤在高岳菜市场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上述泥鳅食用农产品恩诺沙星检测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284μg /kg,超过标准指标≤100μg /kg限量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述泥鳅的有效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致使无法溯源。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84元,销售收入84元,违法所得认定为84元。

 

1.罚款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4

 

杜市监高处罚〔2024〕163

主动履行15日内

杨**

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查,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从濉溪县中瑞批发市场一流动商贩处分别购进鳊鱼5公斤,进价15.6元/公斤、购进鲤鱼7公斤,进价12元/公斤。然后以鳊鱼销售价18元/公斤、以鲤鱼销售价14元/ 公斤在高岳菜市场进行销售。上述两种水产品经监督抽检,恩诺沙星检测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中鳊鱼实测值134μg /kg、鲤鱼实测值133μg /kg,超过标准指标≤100μg /kg限量值,为不合格食品。由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上述鳊鱼、鲤鱼的有效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致使无法溯源。至案发时上述两种水产品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188元,销售收入188元,违法所得认定为188元。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8元。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杜市监高处罚〔2024〕160号

 

主动履行15日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