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0号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20 号
安徽建盛铸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XXXXXXXXX001U,法定代表人尹XX,地址杜集区朔里众邦产业园。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要求,2024 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周舜、杨雪梅对安徽建盛铸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浇筑区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熔炼废气处理设施脉冲布袋除尘器脉冲气管未接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浇筑区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熔炼废气处理设施脉冲布袋除尘器脉冲气管未接通的情况;
3.2024年10月29日、11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浇筑区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熔炼废气处理设施脉冲布袋除尘器脉冲气管未接通的情况;
4. 2024年9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浇筑区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熔炼废气处理设施脉冲布袋除尘器脉冲气管未接通的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及副本部分页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部分)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手续要求对污染物处理的情况;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 20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将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裁量百分值为14%;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4%+0%+15%+0%+0%+0%)=43.2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43.2万元-[20%×(100万元-20万元)]=27.2万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贰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毛仲飞 何伟
电话:0561-3090629 0561—3090212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