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19号

2024-12-19 15:04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2024〕19号

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XXXXXXXXXX60P,法定代表人周XX,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 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半敞开区域内正在进行打磨作业,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器;2.面漆房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大门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2.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半敞开区域打磨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器、面漆房作业未关闭喷漆房大门的情况;

3.2024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半敞开区域打磨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器、面漆房作业未关闭喷漆房大门的情况;

4.2024年9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半敞开区域打磨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器、面漆房作业未关闭喷漆房大门的情况;

5.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1吨的情况;

6.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手续要求履行相关要求;

7.安徽卫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20万;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裁量百分值为7%;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7%+15%)=37.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裁量标准,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2万;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0%;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0万元)×0%=2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半敞开区域打磨未配套粉尘收集处理器的违法行为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37.6万元-[20%×(100万元-20万元)]=21.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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