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6号

2024-10-23 10:02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6号

上海电气(淮北)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49,法定代表人肖XX,地址淮北市杜集区龙湖经济开发区。

2024 年9月15日-2024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电气(淮北)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12米料仓处下料时有粉尘外溢现象,21米皮带层上料工序密闭不严,防火门未关闭,有扬尘外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1米皮带层上料工段抑尘网密闭不严,防火门未关闭,扬尘外溢的情况;

3.2024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2米料仓下料处粉尘外溢的情况;

4.2024年9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该公司12米料仓处下料时有粉尘外溢现象,21米皮带层上料工序密闭不严,防火门未关闭,有扬尘外溢的情况;

5 2024年9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证明你公司该公司12米料仓处下料时有粉尘外溢现象,21米皮带层上料工序密闭不严,防火门未关闭,有扬尘外溢的情况;

6. 上海电气(淮北)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验收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要求履行的职责;

7.2023年-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证明你公司在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陆佰元。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5次,裁量百分值为2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22%=5.96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明   何伟

电   话:0561—3090217  0561—3090212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