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5号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5号
淮北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XXXXXXXXX5,法定代表人李X,地址淮北市东山路。
2024 年8月12日至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202408轮次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检测皖FK6D50、皖FA0099、皖FK9K85、皖FU0685、皖F90185、皖FF3B22、皖F59566、皖FN7A93、皖F93670、皖F0982警、甘AK9D19、皖FR3X22、皖FA5772、皖FF9B21、皖F88759、皖FF7555、皖FFA926、皖FC7X35等18辆机动车时擅自变更检测方式,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为18辆机动车出具18份虚假检测报告,非法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
3. 2024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式,放宽检验方法的情况;
4. 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式,放宽检验方法的情况;
5. 淮北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技术负责人资质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及质量负责人资质的情况;
6.淮北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8份,汽修宝截图查询截图记录18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式,放宽检验方法的情况;
7.淮北市监管平台调取车辆检测记录18份,证明18辆车辆具备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柴油车加载减速法的检测条件;
8.淮北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费情况的说明及收费清单(18辆车)1份,价格公示牌1份,证明你公司环检收费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贰拾元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放宽检测方法涉及的机动车为18辆,相应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为18份;机动车环保检测费用为90元/辆,违法所得18×90元=1620元,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贰拾元整。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10万;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裁量分值为3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1%= 30.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何伟 任明燕
电 话:0561—3090212 0561—3090262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