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4号
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4号
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7R,法定代表人彭XX,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08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线索,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淮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77号)》文件、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杜集区机动车检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杜集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7号)》文件提供的问题线索,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以上两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3. 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4.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07份,淮北市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苏C335KO、皖F09389等8辆机动车的检测数据8份,苏C335KO、皖F09389等8辆机动车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8份,证明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5.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格说明1份,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价目表1份,证明你公司环检收费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叁拾圆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为107辆,相应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为107份,机动车环保检测费用为90元/辆,违法所得=107×90元=9630元,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叁拾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裁量分值为3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1%= 30.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戴燕明 毛仲飞
电话:0561-3090629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