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14号

2024-10-31 08:30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2024〕14号

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7R,法定代表人彭XX,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08轮次大气监督帮扶问题线索,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淮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77号)》文件、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杜集区机动车检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7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杜集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7号)》文件提供的问题线索,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以上两次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3. 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4.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07份,淮北市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苏C335KO、皖F09389等8辆机动车的检测数据8份,苏C335KO、皖F09389等8辆机动车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8份,证明你公司对苏C335KO、皖F09389、皖FB9119、皖FE3B79、皖FK1X72、皖FM0P59、皖FP7217、皖FE8032等8辆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对皖FW7860、苏CK323A、皖FK1X72等100辆存在CALID码、CVN码相同的机动车检测,并检测通过且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其中1辆车牌号为皖FK1X72的车辆在8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车辆中出现),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07份;

5.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格说明1份,淮北市永宁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价目表1份,证明你公司环检收费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叁拾圆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为107辆,相应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为107份,机动车环保检测费用为90元/辆,违法所得=107×90元=9630元,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叁拾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10台以上,裁量分值为3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10万元] ×51%= 30.4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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