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12号

2024-10-31 08:23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2024〕12号

安徽通翔腾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XXXXXXXXXXX4A,法定代表人孙X,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工业集中区311国道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202408轮次监督帮扶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1辆机动车(苏CA188L)擅自变更检测方式,放宽检测方法,却检测通过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对2辆CALID码、CVN码存在相同的机动车(皖LE0517、皖FH8W35)检测时,却检测通过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为3辆机动车出具3份虚假检测报告,非法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通翔腾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3. 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4. 2024年9月11日拍摄的照片1张、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3份、苏CA188L车辆信息查询结果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5.安徽通翔腾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检测费用情况的说明,证明你公司收费标准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元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为3辆,其中小型汽车2辆(苏CA188L、皖FH8W35),大型汽车1辆(皖LE0517);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机动车检测费用情况的说明,小型汽车检测费用为150元/辆,大型汽车检测费用为380元/辆,违法所得=2×150+380元=680元,即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元整。

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3台以上不足10台,裁量分值为15%;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万元+(50万元-10万元)×19%= 17.6万元,即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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