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11号
皖淮北环(杜)罚〔2024〕11号
安徽宝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XXXXXXXXXXXC,法定代表人陈X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段园经济开发区311国道北侧。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 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喷漆房内有一喷漆件,未晾干,喷漆房内大门及窗户未封闭,上门窗户有破损;企业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部分箱体内活性炭已被漆渣堵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晾漆作业时空间未密闭及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
3.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晾漆作业时空间未密闭及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
4.2024年9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喷漆车间晾漆作业时空间未密闭及未按照环评要求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
5.安徽宝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1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手续要求使用污染治理的情况及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未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6%;逸散范围为影响范围一般(厂界内),裁量百分值为6%;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万元+(20万元-2万元)×22%=5.96万元,建议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伟 戴燕明
电 话:0561—3090217 0561—3090629
地 址: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西路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