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杜)罚〔2024〕10号

2024-10-23 16:12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皖淮北环(杜)罚〔2024〕10号

杨X:

性别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602XXXXXXXXXXXX1,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蓝蓝科技(安徽)有限公司院内停放一辆装载机,现场检查时该装载机工作时有黑烟冒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辆购买票据1份、车辆产品合格证1份,证明你的身份及装载机的信息;

2.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使用的装载机(机械VIN码0546036)排放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9月27日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你使用的装载机(机械VIN码0546036)排放不合格的情况;

4. 2024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使用的装载机(机械VIN码0546036)排放不合格的情况;

5. 淮北华兴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使用的装载机(机械VIN码0546036)排放不合格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0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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