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城管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杜城执(城管)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刘奎;工作单位:个体;身份证号码:342222xxxx07127619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路庄行政村一组1号
联系电话:158xxxx7222
2024年6月11号07时58分,淮北市杜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蒋超、刘靖巡查至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路段时,发现路面抛洒大量渣土,经调查,是当事人刘奎驾驶运输车辆(皖F19228)从徐州地界运输渣土至萧县地区、途经段园镇迎宾大道路段,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致使运输的渣土遗撒到段园镇迎宾大道路段上、造成路面扬尘污染。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实施了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致使运输的渣土遗撒、造成路面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2024年6月11日07时58分,当事人刘奎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运输散装物料过程中驾驶的车辆(皖F19228)未采取密闭措施致使运输的渣土遗撒、造成路面扬尘污染。据现场勘验,污染路面:长:130米;宽:2米;面积约26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
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刘奎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致使运输的渣土遗撒、造成路面扬尘污染;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 造成遗撒、扬尘污染的是当事人刘奎;2.该路面遗撒是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造成的。
2024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杜城执(城管)罚听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运输散装物料过程中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导致渣土遗撒、扬尘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淮北市杜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户名:淮北市杜集区国库支付中心、农业银行12612001040001883)办理缴纳手续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杜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8日
联系人:刘 靖 蒋 超 联系地址:杜集区开渠中路杜集城管
联系电话:0561-4019551 邮政编码:23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