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7.26)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机关 |
淮北市香园挂面厂 |
淮北市香园挂面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杜市监矿处〔2024〕58号 |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3月10号起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柿元社区杨庄村一民房内生产加工烫面;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使用食用明矾(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加工烫面10.53kg,销售价4元/kg,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认定为42.1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批样品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39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
1.罚款6000元; 2.没收涉案烫面4.96kg,没收食用明矾(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1袋。 |
2024年7月26日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