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3.6)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 机关 |
淮北市杜集区永徽食品经营部 |
淮北市杜集区永徽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杜市监石处〔2024〕1号 |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蔬菜“上海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实测值0.42,限量值≤0.0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8.7元。 |
2024年3月6日 |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