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行政强制分表
序号 |
事项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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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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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