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杜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5-06-13 09:00作者:杜集区安监局来源:杜集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杜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杜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023828 

 

杜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震指)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区震指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规则》《淮北市地震应急预案》《杜集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震指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淮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决策部署。

第三条 区震指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若干名,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区震指组成人员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区震指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震指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震指办公室工作规则中明确。区震指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区震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区震指批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区震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徽省、淮北市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区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

(二)指导镇(街道)、开发区抗震救灾体制机制建设;

(三)协调各地、各部门之间涉及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按照《杜集区地震应急预案》开展紧急救援救助;

(五)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协调人武部其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

(六)通报地震灾情、抗震救灾等工作情况;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震指成员单位职责在《杜集区地震应急预案》中明确,区震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除承担规定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震指要求,承担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区震指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紧急会议。

(一)全体会议。经总指挥批准召开,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镇(街道)、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区震指办公室根据区震指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总指挥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震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

(二)专题会议。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区震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副总指挥批准。会议议题由区震指办公室根据区震指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副总指挥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震指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副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

(三)紧急会议。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在重大地震发生后、震情紧张或有明确地震预报意见等情况时召开。出席人员由区震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副总指挥批准。会议议题包括报告抗震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地震趋势研判情况,部署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抗震救灾、地震应急措施等内容。

区震指办公室对各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决定等议定事项,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印发,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震指。区震指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八条 区震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联络员由区震指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区震指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共享全区抗震救灾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应急响应期间,区震指办公室及时将相关震情灾情、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报区震指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条 区震指建立地震应急准备检查制度,指导督促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推动各项防范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区震指文件由区震指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签发。

第十二条 区震指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区震指报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按时限要求报告有关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印发涉及抗震救灾的重要文件,抄报总指挥、副总指挥,抄送区震指办公室。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震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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