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杜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杜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杜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杜集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
(1)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2)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开发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以及需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事故;
(4)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要求,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快捷、有效”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和救援体系。
(3)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管部门要作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依托现有,在不改变现有社会应急资源管理体质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队伍、物资等社会资源,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应急及常态下的风险辨识与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安委会副主任任副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2 职责分工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2.2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会议;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布置应急救援工作。
2.2.3 副指挥的主要职责
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总指挥授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2.2.4 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安监局履行区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负责全区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统一规划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输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并统筹安排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础设施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力、铁路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应急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及事故直接责任人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等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安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协调配合区属企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应急处置,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数据,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建议。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等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区农水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成品油等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好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区文旅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娱乐场所等行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通报人员的救治与伤亡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调集、协调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抢险现场学生疏散,组织技术专家进项事故灾害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指挥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指导制定应对事故的紧急办法和特别措施,服从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协助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救护队伍、设备,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抢险救援,消除、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预警与预报
3.1.1 事故灾害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强对高危行业及重大危险源监控,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1.2 预警行动
(1)预警级别。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
(2)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公告方式。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应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指令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3.2 应急准备
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各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判定事故影响级别,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8)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3 应急处置
3.3.1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必须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重特大事故,报告单位应当在1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图示:
通知
报告
3.3.2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及时续报、结束终报的原则,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4 应急响应
3.4.1 响应分级
对应事故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及时应急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治安、交通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6)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3.4.3 应急决策
当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或超出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区安全生产指挥部立即下达启动本预案的指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1)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4.4 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信息与通信网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立即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救援处置方案,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同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赴事故现场;随时保持与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
(4)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5)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和各项抢险救援措施到位等有关事项。
3.4.5 相关职能部门的响应
接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相关职能部门要随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对于超出自身处理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示。
3.5 现场指挥部
3.5.1 现场指挥部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其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5.2 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组建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工作组: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急救、转运,保证救护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对遇难者进行死亡初步鉴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3)治安管理工作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组织人员有序撤离,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4)应急保障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疏散安置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接受社会的捐助。
(5)环境监测工作组:由环保部门牵头,对事故现场的大气、水资源、天壤等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污染传播影响进行预测,并通报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危害的范围。
(6)通信信息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牵头,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7)善后处理工作组:由民政部门牵头,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安抚、疏导、稳定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8)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新闻报送方案,拟定新闻报送内容,组织新闻报送工作,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9)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安监局牵头,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3.6 响应升级
当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省有关部门或区外资源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予以支持。
3.7 安全防护
3.7.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7.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交通管理。
3.8 信息发布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救援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专项类信息由具体职能部门拟定)和预警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向社会统一发布。发布的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3.9 应急终止
3.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隐患得到消除。
(3)次生、衍生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4)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5)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7)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3.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部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抄送区安委会。
(2)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决定,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报区委、区人民政府。
(4)由新闻宣传工作组上报新闻单位,向媒体宣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5)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并抄送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4、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配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2)妥善处理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问题。
(3)严格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
(4)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区相关部门要派专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后续事故调查处理。
善后处置相关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做好灾后重建,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负责对善后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4.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应及时组织、协调保险企业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4.3 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4 总结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就应急救援职责履职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保障措施
5.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区政府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5.2 队伍保障
各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区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组建。区辖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区政府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依托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通讯和信息网、公安部门的天眼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建立与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直各部门、重点企业的通讯和信息网络,逐步建设完善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资源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各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5.4 物资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装备配套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特种救援设备应急调用程序。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每年要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5.5 资金保障
区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用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以确保发生事故后有关费用的支付。
5.6 技术保障
依托市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5.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能力。
5.8 社会治安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5.9 交通运输保障
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畅通,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5.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监督管理
6.1 宣传
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种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增强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2 培训
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对各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6.3 演练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性应急演练和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际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6.4 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直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上报至市人民政府预案管理机构备案。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检察院,区人武部。
杜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