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杜集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辖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以校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设置录入岗和审核岗人员各一名,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账务活动。学校会计人员的设立,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的人员担任;为保证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的任免需征得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根据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统一布置,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分轻重缓急,按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导致确需调整的事项,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相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预算)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学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支出及管理情况要定期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中六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规定的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严禁超标准接待,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2%以内。
2.考察培训费支出。学校培训费支出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5%的比例安排,用于学校按计划组织的教师培训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学校应严格控制考察培训费支出,考察培训活动需按相关规定实行报批制度。
3.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并及时公开,同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000元及以上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职工薪酬、差旅费、培训费支出等可参照现金及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执行),1000元以下支出严格按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4.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5.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需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额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根据项目预算规模,结合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分层次、按规定实施。同时加强过程控制,强化质量监督。
6.公用经费支出。各学段生均公用经费严禁用于基建、发放个人福利等支出。各学校要根据年度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要求。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内容要真实,不能只写大类;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用途等;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签批流程签批;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个人费用报销,除车票外其余报销凭证需附公务卡刷卡记录。
第五章 代办服务费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明码标价,未经告知和书面征询,不得收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应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师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批准后才能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对本单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并定期进行清理。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七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资产负债表、经费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理财小组要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三年一届。
第十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学校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区教育局协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三十九条 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区教育局计财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计财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杜集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单位内部控制流程,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前财务管理体制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际,经研究,制定杜集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全区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收支项目和范围。
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项目需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严格按照杜财〔2020〕6号文件要求组织采购。
三、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工程类项目,投资金额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由预算单位及所属中心学校自行按规定流程组织项目实施;2万元—20万元之间的建设项目,由预算单位、所属中心学校、区教育局共同组织按程序招标,5万元—20万元项目建设需由专业监理机构、区教育局相关管理人员参与项目验收,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上的建设类项目,由区教育局组织上报区、市招标部门进行招标,由专业监理机构监理,审计部门对项目决算组织审计,出具审计结果。
四、教职工外出(市外)学习、培训,需经学校、中心学校、局分管科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外出学习培训审批单等附件资料;市内差旅费报销需提供合法的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杜集区现行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按不超过30元/天的标准执行。区教育主管部门、区直学校、中心学校统一组织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补助标准执行。
五、学校日常用品的采购,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按学期集中一次性采购,采购清单根据学期需要汇总列表,经学校领导班子及理财小组会议审定后组织采购。采购过程要阳光、公正,学期中间原则不再进行批量采购。
六、区教育局不再对下属学校的支出票据进行签批。各中心校下属中小学、幼儿园支出票据(不含水费、网络邮电费、电费)单笔业务5000元及以上的,需经所属中心学校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中心学校校长签批方可报销。
七、加强学校账务处理精准度管理,每中心学校增配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处理相关财务事项。
八、落实政府会计制度双体系平行记账模式和以校为主财务管理体制,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客观评价财务人员岗位绩效。
九、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财务人员专业化、专职化,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十、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工会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局计财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