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2025-04-29 17:21作者:杜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来源:杜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目录清单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9014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事项编码

11340602MB0R2172XC400013901400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11340602MB0R2172XC400013901400001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地点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学院路与光明路交叉口1号杜集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所属部门

淮北市杜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所属区划

杜集区

实施主体

淮北市杜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地点(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学院路与光明路交叉口1号杜集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代办授权形式

一事一授权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jpg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窗口领取或EMS快递

监督投诉方式

0561-3092440

咨询方式

0561-3096263

审查标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年审年检

一年一次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收起

· 受理条件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电子

0份

申请人自备

格式化表格中已有的可填写“见表格”,没有的,对可能产生歧义和误解的进行说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必要

原件

电子

0份

政府部门核发

经营场所在使用合同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必要

原件

电子

0份

政府部门核发

经营范围注明有出版物发行

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核审批登记表

必要

原件

电子

0份

申请人自备

按真实情况填写

· 适用范围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杜集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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