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飞地复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淮环杜集责停字〔2022〕1号
淮北市飞地复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2MA8NTFT9XX
地 址:段园镇牛眠村况庄自然村新南路原绿原公司养殖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浩楠
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已建成一条水洗砂生产线、一条水稳生产线、一台地磅;位于厂区西侧露天存放大量已喷好的钢构件,地面留有喷漆痕迹,现场发现喷漆设备和已使用的油漆桶;厂区地面未做硬化,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等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整改方式包括:立即停止建设、制定整治方案、对上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