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

2021-02-08 16:18作者:杜集区房屋征收安置办来源:杜集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杜政征收〔2021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杜集区人民政府决定对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

完善路网建设,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出行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征收红线范围内(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段园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房屋拆除、净地交付等具体工作。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按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杜政征收〔20211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征收补偿方案.docx 

                 

   202128

 

 

 

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S301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淮北段)征收红线范围内(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90内。

三、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段园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房屋拆除、净地交付等具体工作。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四、补偿方式

(一)征收居民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二)征收企事业单位、商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居民住宅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货币补偿方式:

1)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货币化安置

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附着物),返还的应安置面积按2460/平方米给予产权货币化安置。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给予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按照核定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附着物)应安置面积。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给予货币补偿。

2差额结算

被征收人选定的实际安置面积多于或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在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成后,按2460/平方米结算。楼层差价待安置房交付时另行制定与结算。

被征收人选定的最后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需大于或等于安置房单套面积的60%。楼层差价待安置房交付时另行制定与结算。

3)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安置地点:政府指定安置房源。

选房顺序:在划定的楼栋范围内,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被征收人协议号、验收号两号之和越小的,优先选取楼栋、楼层、楼号。

六、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8%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31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5%给予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产权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的(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8%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31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按政府要求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产权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的(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5%给予奖励。

(三)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七、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费:800/户。

(二)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按应安置面积8//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实际产权调换面积8//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7层至11层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八、被征收宅基地的认定

(一)认定办法

12000121日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之前农(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后未经拆迁、扩建的,现房院仍存在,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即: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无证的按现有宅院占地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有房无院情形按房屋占地周边实际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历年来已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2000121日之后每户农(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220以内的部分(含220)据实确认,之外的部分不予确认。

2、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居)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以按照现有宅基地面积确认。

3、非农业户中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据实确认宅基地面积,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认定的程序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精神,由村民小组初步认定,村(居)委员会研究确认,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段园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不予确认宅基地的情形

1、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2空闲宅基地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擅自占用农用地,侵占村居道路、坑塘等集体公共用地的,侵占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现有的绿地区域的绿线、城市基础设施区域的黄线、历史文物区域紫线、江、河、湖、渠等区域蓝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等部分。

5、已搬迁的村庄旧址。

6、宅院以外的部分。

7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段园镇按相关规定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证载的面积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按20195月航拍影像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的,除违章建筑外据实确认。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居民住宅用于经营的,在本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其经营损失按其经营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平方米补助。

(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十、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成的,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否则自行作废。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协议及搬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

4、未尽事宜,由杜集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杜集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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