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民政局、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淮民社救字〔2018〕19号)
濉溪县、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1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淮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10倍。
临时救助金不超过低保标准4倍的,县区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推动在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探索实施按半年向镇(街道)拨付备用金的方式,规范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临时救助备用金可按照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0.5—1元的标准预拨。未预拨2018年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务必于8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依托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