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2024-01-17 09:57作者:杜集区卫健委来源:杜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二、服务对象

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机构信息

服务单位:杜集区卫健委

单位地址:杜集区开渠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南100米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纠纷调解

五、服务流程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服务要求

公平公正公开

七、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服务咨询电话:0561-3098309

投诉举报电话:0561-3090502

网上投诉渠道:djqws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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