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杜集区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20-04-03 15:41来源:杜集区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教师队伍建设,打造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全区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淮政〔2016〕24号)、《淮北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淮教〔2016〕59号)、《杜集区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区管校聘工作意见》(杜政办〔2017〕5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从事教育教学的在编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思想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思想引领、教育学生。

第四条 教师应具备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不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物,不以教谋私、受贿索贿,不组织和参与校外有偿辅导班,不私自乱订教辅、乱收费,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 教师必须树立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以教书育人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已任,真心关爱每一位学生。

第六条 教师应具备干净正派的思想作风,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互帮互学、互敬互谅、心胸坦荡、顾全大局。杜绝教师讽刺、挖苦、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七条 教师仪容仪表端庄朴实。不穿奇装异服,发型服饰简洁朴实,外表形象干净利落,符合传统的教师审美标准和为人师表的身份要求,不追风媚俗。

第八条 教师语言行为文明得体。遵纪守法、言行文明、举止得体,严守工作纪律,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工作习惯,树立和维护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九条 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核心意识,全力以赴抓好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详细周密地制定教学计划;严格落实备、讲、辅、批、考、评、补、研等教学常规各环节;加强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五章 教师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的教师聘任机制。教师聘任制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教师聘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所聘教师应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向教师公布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二)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三)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按照学校制定的聘任方案进行择优聘任。

(四)学校公布聘任结果,签订工作岗位聘任合同,聘期一至三年。

(五)跨学段聘任的教师职称岗位保留在原学段。原职称岗位合同期满后,由中心学校(区直高中)与教师在原学段签订职称岗位聘任合同,聘期三年。

第十五条 教师工作岗位的聘任先在本片区、本学段范围内实施。跨片区、跨学段聘任的需经所在片区中心学校(区直高中)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教师交流

第十六条 要求流动到区外的教师,必须在每学年的寒假前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服务杜集区满6年的教师提出报考申请,不满6年的提出辞职申请),学校、中心学校研究同意后,及时报区教育局备案,否则不再受理辞职等相关事宜。提供虚假信息招考到区外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教师区内流动原则上在7月份进行。每年6月20日前,各中心学校(区直高中)把急需学科人数汇总上报到区教育局,经研究同意后,组织教师竞聘上岗,教师区内跨校流动的比例原则上在10%左右。

第七章 校干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 逐步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

第十九条  加快校干后备人才的培养储备,建立杜集区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库,把师德高尚、业绩突出、富有领导能力的优秀教师纳入后备干部库中,校干任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库中选拔。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师德高尚,关爱学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埋头苦干,业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在教学改革或其他单项领域有创新精神并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精神奖励分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表现特别优秀的教职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守工作纪律,随意脱岗、旷工,达到处分标准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三条 党纪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第二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借调、顶岗、互换教师。严禁教师占编制吃空饷,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政策严肃追究所涉及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对辞职等自然减员的,所在学校应在当月内逐级上报中心学校和区教育局,区直学校直接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及时核消编制,对隐瞒不报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应规范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执行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杜集区教育局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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