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9-02 14:42作者: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来源: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排污费收入中安排。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行文组织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主要使用范围:

(一)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重点用于减排项目)、清洁生产项目、政府性投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根据上级文件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等能力建设;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根据环保项目投资额、项目单位上一年排污费征收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环保项目总投资额*(10﹪+项目单位污染物消减量/全市污染物总消减量*﹪+项目单位排污费交纳金额/全市排污费征收金额*﹪)

单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的缺口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并向市本级财政缴纳排污费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将相关资料按要求于每年3月份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二)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项目基本信息表,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银行开户、正常纳税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其批复(备案)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等。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所列顺序,用A4纸张尺寸正反面印制,采用左侧装订,独立成册,并在书脊及封面上标注项目名称。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按照《淮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淮北市环保局、财政局淮环〔2013〕17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环保局根据最终确定的补助项目,于每年5月份下达专项资金文件,通知项目所在单位。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文件下达后,项目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于本年度11月前完成竣工验收,市财政局根据环保局验收材料于本年度12月份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未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补助资金指标收回市级财政。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本年度补助资金指标收回的,不再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环保专项资金竣工验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淮北市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构成、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等;

(三)项目运行“三同时”验收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由市环保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工作,专家成员从市环保局相关业务科室、站、所随机抽取,如有特殊需要,另行向社会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参与。专家组一般5人组成,要求专家成员熟悉环保工作,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级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方案不允许有重大调整。如有重大调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不再拨付。项目重大变更是指下列情况中的一类或一类以上:

(一) 项目投资总额减少超过10%。

(二)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增减。¡

(四)技术工艺有重大调整或变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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