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段园镇绿地21城春晖苑施工项目“3•30”人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05-19 14:31来源:杜集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1330日上午,杜集区段园镇绿地21城春晖苑施工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住建委、市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段园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工作。伤者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杜集区段园镇绿地21城春晖苑施工项目“330”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市住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察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依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和事故案情分析等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析并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杜集区段园镇绿地21城春晖苑项目隶属于绿地集团淮北相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311国道与淮海大道交叉口,项目负责人刘*东。项目施工单位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平,项目经理王*友,现场负责人王*学。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小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330日上午,杜集区段园镇绿地21城春晖苑项目施工现场,3号桩机工人朱*祥与桩机工苏*意、电焊工陆*兵、电焊工夏*青三人进行35#合院管桩打桩作业,打桩设备为新购巨威液压步履打桩架(zjb120型),预制管桩(桩长11M,直径40MM,壁厚95MM,设计强度C80)。上午830分左右,在吊运管桩至桩基就位位置完成后,桩身突然发生断裂,朱*祥躲闪不及被断裂的桩体砸中。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苏*意、陆*兵、夏*青等人立即进行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通知了项目负责人王*学。120医护人员赶到后,经对朱*祥进行检查确定其已无生命体征。

三、死者基本情况及善后处理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祥,男,58岁,汉族,19**122日生,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正东村人,身份证号:34252119******5618

朱*祥死亡后,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赔偿,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进行经济赔偿。赔偿已经到位,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火化安葬。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并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断裂管桩进行质量检测后,调查组分析如下:

依据2021422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构件钢筋检测报告(2021J0379)断桩数据分析:

1.混凝土抗压强度

检测的断桩芯样混凝土抗压强度值为70.3MPa~78.9MPa,平均值为74.0MPa,最小值为70.3MPa

2.钢筋配置

检测的断桩中主筋数量7根,直径大于9mm,螺旋筋直径大于4mm,保护层厚度为43mm~45mm,均符合标准要求。 3.钢棒力学性能

检测的断桩中钢棒抗拉强度为1410MPa~1430MPa,断后伸长率为6.5%~7.5%,均在焊点处断裂。

断桩中主筋、螺旋筋、保护层厚度均符合标准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平均值为74.0MPa,最小值为70.3MPa,略低于设计强度C80。虽混凝土抗压强度略有不足,但不足以引起管桩瞬间断裂。

综合分析判断:事故调查组已排除刑事案件,及各正常情况下可以导致管桩断裂原因,考虑管桩在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受到碰撞,导致管桩在施工作业前已受到损伤,致使管桩在吊运就位完成后突然断裂,造成事故,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为管桩吊运过程中不明原因意外断裂所致,属于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擅自施工。

2.桩基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岗履职,违反了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未对进场管桩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

4.建设单位淮北相彭置业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五、事故处理建议

1、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中按程序进行事故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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