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
教计〔2021〕4号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省教育厅部署要求,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把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并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县区要统一组织集中整治,要将治理乱收费问题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加大督办力度。
(二)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三)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问题治理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在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范围内,按照 “一教一辅”和自愿征订的原则,做好教辅材料自愿征订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和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教辅材料、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加强教育民生工程资金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大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加强教育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资金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强化对教育民生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套取、挤占、挪用、贪污教育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让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教育收费纪律,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和办学行为。各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把治理工作深度融入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要高度重视乱收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和通报力度,对群众信访举报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收费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教育收费治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