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雷伯格胶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 北 市 杜 集 区 生 态 环 境 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淮杜环罚〔2020〕6号
安徽科雷伯格胶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83063672D
地 址:杜集区朔里镇葛塘村
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企业浇注废气部分未收集;2、企业干扰阻碍检查,此外企业涉VOCs原料在敞开式料仓堆存,并且混放;3、企业生产区道路及地面污染严重;4、企业焊接烟气未收集,车间弥漫蓝烟;5、危废管理不规范,无制度,未建立危废台账,无危废转移记录,危废库存在大量纯净水桶及其他一般固体废物;6、企业环评批复无油漆环节,擅自增加VOCs工艺刷漆环节,且未做环评变更;7、企业增加刷漆环节,但未建设相关配套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杜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伍万元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