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朔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7-05-13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朔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杜政征收〔2017〕2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1、地块一:南至王潭庄东西路,西至朔里矿塌陷区,北至朔里矿铁道专用线,东至宿丁路;

2、地块二:南至同仁路,西至朔里矿工人村,北至朔南社区耕地,东至龙河。

3、地块三:南至耕地,西至生产沟,北至蒋庄,东至龙河;

4、地块四:南至同仁路、西至农贸市场、北至朔里矿工人村,东至宿丁路。

三、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朔里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朔里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按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杜政征收〔2017〕2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朔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5月13日

 

 

 

 

 

附件:

 

朔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我市城镇建设步伐,改善市民出行条件,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1、地块一:南至王潭庄东西路,西至朔里矿塌陷区,北至朔里矿铁道专用线,东至宿丁路;

2、地块二:南至同仁路,西至朔里矿工人村,北至朔南社区耕地,东至龙河。

3、地块三:南至耕地,西至生产沟,北至蒋庄,东至龙河;

4、地块四:南至同仁路、西至农贸市场、北至朔里矿工人村,东至宿丁路。

以上地块征地以批文为准,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具体数量以实际丈量登记认定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朔里镇人民政府受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朔里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原则

对于认定为合法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房屋认定依据是2016年2月航拍影像图。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国务院令590号”及“淮政办〔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补偿。

征收原集体土地上认定为合法的宅院,参考“淮政办〔2013〕36号”规定的城中村补偿标准补偿,宅基地之外的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执行。

在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一户一宅及分户条件原则下;村(居)统一分配未建设的宅基地按淮政秘〔2016〕113号)基准地价执行。

六、补偿方式:

(一)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及产权货币化(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二)征收单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货币补偿。但原居住职工未享受过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居住或参与房改后给予补偿安置。

(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征收商业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征收未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的房屋,在依据《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的基础上,由区棚改办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

七、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1、参照市区有关文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及地面其它附属物重置价和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具体标准参照淮政秘〔2014〕33号及淮政秘〔2016〕113号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政府统购商品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二层及以上房屋参照淮政秘〔2014〕33号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应当选择安置面积邻近的房屋套型,多于或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3、楼层差价在安置房交付时由另行制定。

4、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⑴安置地点:政府指定安置房源。

⑵选房顺序: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以被征收人协议号、验收号两号之和的先后顺序选取楼栋、楼层、楼号(两号之和以最小者优先开始选择;两号之和相同者,以验收号最小者优先。其中协议号是指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顺序确定协议号;验收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先后顺序号为验收号)。

(三)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安置)

1、购房券金额:

普通房屋购房券=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公摊面积+0.2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360元/㎡。

城中村房屋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360元/㎡。

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可计入购房券金额,也可为现金补偿。

2、购房券的时效

购房券失效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失效,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除奖励政策不变外,其他补偿补助与产权调换一致。购房办法及优惠政策等按照淮政秘〔2015〕63号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按照淮政办〔2013〕36号规定给予补偿。

(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不予补偿。

(六)因施工需要,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七)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 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 迁入户口或分户;

⒎在以往村庄搬迁、道路、广场、铁路等项目建设已补偿的土地及房屋;

  1.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⑴货币补偿: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6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一层主房建设面积6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⑵产权调换:选择现房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面积6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应一层主房面积6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6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一层主房面积6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⑶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安置):按主房建设面积6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房屋因需要被拆除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产权调换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朔里镇初步认定,由区棚改办最终确认。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批文、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依据2016年2月航拍影像图进行合法性确认。

3、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认定面积。

(二)房屋用途。

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用途进行认定。

九、被征收宅基地认定原则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证载面积计算,无证按现有宅院占地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有房无院情形按房屋占地周边实际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以下情形不予确认宅基地: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二)2000年12月1日之前分配的超过分配面积的部分或2000年12月1日之后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过220㎡/户的部分;

(三)擅自占用农用地部分;

    (四)宅院以外的部分

(五)占用市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及已搬迁村庄补偿过的部分;

(六)擅自占用村庄道路、池塘等公用部分;

(七)擅自占用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第16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在签约期限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核定宅基地面积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期限第16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核定宅基地面积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化安置

1、本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三)项购房券金额中已包含20%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将取消搬迁奖励。

2、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附则

本方案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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