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徐庄(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徐庄(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征收决定《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杜政征收〔2017〕4号),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安民路以东,孙李庄以南,石台以西,淮海东路以北;双龙公司东村9栋楼。征地、房屋数量及地面附着物以实际丈量登记为准。
三、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矿山集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按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在政府指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杜政征收〔2017〕4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徐庄(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徐庄(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征收范围
安民路以东,孙李庄组以南,石台组以西,淮海东路以北;双龙公司东村9栋楼。征地、房屋数量及地面附着物以实际丈量登记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矿山集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淮政办〔2013〕36号”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原则
对于认定为合法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房屋认定主要依据房屋产权证及2016年2月航拍影像图。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国务院令590号”及“淮政办〔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补偿。
六、补偿方式
(一)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及购房券安置方式(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二)征收单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居住职工未享受过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的,由个人按《关于我市二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通知》(淮房租【2000】2号)规定交纳资金进行房改视为全产权房后,再按《方案》规定给予征收补偿。征收企事业统一分配土地,居民自行建设住宅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参考城中村房屋征收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征收商业用房(证件齐全),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征收未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的房屋及文件未规定的附着物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
七、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1、普通住宅按照产权证载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政府统购商品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普通住宅按照证载套内面积“征一补一”;其他房屋等附着物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应当选择安置面积邻近的房屋套型,多于或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3、楼层差价在安置房交付时由另行制定。
4、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1)安置地点:政府指定安置房源(双龙雅舍,罗马公馆,赵庄小区)。
(2)选房顺序: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以被征收人协议号、验收号两号之和的先后顺序选取楼栋、楼层、楼号(两号之和以最小者优先开始选择;两号之和相同者,以验收号最小者优先。其中协议号是指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顺序确定协议号;验收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先后顺序号为验收号)。
(三)购房券安置
1、购房券金额
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940元/㎡;
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可计入购房券金额,也可现金补偿。
2、购房券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杜集区范围内的房源。购房券的时效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失效,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购房办法及优惠政策等按《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淮政办秘〔2015〕63号)的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不予补偿。
(六)因施工需要,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七)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在以往村庄搬迁、道路、广场、铁路等项目建设已补偿的土地及房屋;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7—11层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3)购房券安置
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房屋因需要被拆除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产权调换标准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初步核定,由区棚改办最终确认。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批文、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航拍影像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二)房屋用途
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用途进行认定。
九、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6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6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交房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购房券安置
购房券金额中已包含20%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将取消搬迁奖励。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杜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