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北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龙山北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0561—4017932 4016409 13965870386;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或高岳街道办事处,邮编:23500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44824095@ qq .com 或83862543@qq.com
四、将书面意见报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或高岳街道办事处城建所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7日。
特此通告。
附件:《龙山北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龙山北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淮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山北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涉及的房屋、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详见现状位置图)。龙山北路北起北外环,南至开渠路,道路全长5.28公里,红线宽度60米(不含放坡及渠化,实际占地以图纸为准)。
三、签约期限
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杜集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征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补偿安置。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杜集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
(一)居民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及货币化安置方式(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二)征收单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货币补偿。
(三)征收生产企业和单位用房,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厂房、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四)征收商业用房(证件齐全),采用货币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六、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补偿金额:
(1)参照市区有关文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及地面附着物重置价和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具体标准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北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淮政秘〔2016〕113号)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占用集体或公用部分不予确认。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普通住宅按照产权证载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⑴普通住宅按照证载套内或建筑面积“征一补一”;⑵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二层及以上房屋参照“淮政秘〔2014〕33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不足45㎡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45㎡,超出45㎡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差额结算:产权调换后,多出或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在签订协议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4、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1)安置地点:政府指定安置房源。
(2)选房顺序:在指定楼栋范围内按“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确定。
(三)货币化安置
1、购房券金额
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产权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公摊面积补助+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北外环路至韩楼村北侧道路2720元/㎡、韩楼村北侧道路至开渠路3600元/㎡);
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宅基地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北外环路至韩楼村北侧道路2720元/㎡、韩楼村北侧道路至开渠路3600元/㎡)。
其他地面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可计入购房券金额,也可现金补偿。
2、购房券时效为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失效,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购房办法及优惠政策等按《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淮政办秘〔2015〕63号)的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2013年12月27日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超过批准期限,不予补偿。
(六)因施工需要,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给予适当补偿。
(七)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实施下列的行为,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4、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6、迁入户口或分户;
7、在以往村庄搬迁、道路、广场、铁路等项目建设已补偿的土地及房屋;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宅基地上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宅基地上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实际产权调换面积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6层以下的多层建筑,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11层以下的小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0个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3、货币化安置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普通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应安置面积8元/㎡/月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政府指定安置后,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产权调换标准执行。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原则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高岳街道办事处初步认定,区政府相关部门审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八、被征收宅基地认定原则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土地使用权证按证载面积计算,无证按现有宅院占地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有房无院情形按房屋占地周边实际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到户宅基地面积的确认由村组出具证明,镇(办)签属意见,经办人签字,区政府相关部门审定。以下情形不予确认宅基地,且不予安置: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二)2000年12月1日之前分配的超过分配面积的部分或2000年12月1日之后统一分配的宅基地面积在北外环以内超过160㎡/户的部分。
(三)擅自占用农用地部分;
(四)占用市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及已搬迁村庄补偿过的部分;
(五)擅自占用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六)擅自占用村庄道路、池塘等公用部分;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6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7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按货币补偿金额(不包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至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10%给予奖励;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核定宅基地面积10%给予奖励。
2、在签约时限内的第16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7日内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普通住宅按产权证载建筑面积5%给予奖励;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城中村房屋按核定宅基地面积5%给予奖励。
3、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货币化安置
购房券金额中已包含20%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将取消搬迁奖励。
(四)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国有土地上征收由杜集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上征收由杜集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由杜集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