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2025-01-23 14:14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主要包括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身份证明;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办理地点:淮北市杜集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561-3096263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身份证明;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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