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2025-04-28 11:14作者:矿山集政务公开来源: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辖区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对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确认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确认。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20

办理地点: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计生楼二楼

七、咨询方式

部门:矿山集街道民政办公室

电话:0561-4336168

邮箱:ksjm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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