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业权利:凭居住证享受就业资格,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及扶持政策;
(二)教育权利:凭居住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和规定的办法入学;省内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本市凭居住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三)社会保障:对在城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其本人持相关证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的来淮务工人员,符合我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均可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执行统一保障标准;
(四)医疗卫生:凭居住证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受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计划生育:凭居住证享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六)法律援助:凭居住证按规定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证照办理:凭居住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凭居住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
(八)凭居住证,按规定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九)凭居住证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十)凭居住证,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常住户口;
(十一)凭居住证,可参加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十二)凭居住证,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十三)凭居住证,享受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十四)凭居住证,参加就业单位或组织的有关事务管理。参加居住地工会组织,并享有相应待遇;
(十五)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事务管理;
(十六)其他权利: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的便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