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
(二)办理程序
派出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