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04-28 10:49作者: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来源:杜集区矿山集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杜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矿山集道办事处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对上述事故的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4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己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己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由国务院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由省级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级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响应。

1.6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根据《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适时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2.1.1成立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市场所、食安办、应急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3)审议批准上报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审议批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2.2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安办,主任由食安办主任担任。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领导小组、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组、综合保障组、信息报告组等6个工作小组。

2.3.2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由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监督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取得相关证照,从业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和餐饮服务单位的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的来源和流向、产品配方、加工过程及环境卫生、加工数量及时间、储存条件、存放方式及时间、操作场所卫生与消毒情况等;检查事故发生前的从业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规程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等。

2)危害控制组:由领导小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深入现场,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信息资料,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对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直接抽样,送交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负责可疑食品的排查,对可疑食品依法做好下架工作,监督召回可疑食品,防止流入市场;协调或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蔓延;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工作。

3)专家咨询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检验检测机构、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选择有关专家组成。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问题食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快速、准确出具检验报告,为事故判定、处理提供科学依据;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5)信息报告组:由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6)综合保障组:由办公室、财政所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经费、物资、车辆保障,负责法律法规保障,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4应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设在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宣传、应急演练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3.预防与准备

3.1日常工作准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预案准备

镇食安办负责制定《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3.3技术准备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

3.4物资准备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验检测设备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处置供应。

3.5经费保障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政策,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检验检测等应急处置各项经费。

3.6宣传教育

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4.监测与预警、报告

4.1监测与预警

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部署,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市场,尤其是高风险食品品种的日常监管和检验检测,加强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一旦确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立即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提出有效的防范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和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及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4.2报告

4.2.1报告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市及其他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2信息报告范围

1)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事件;

4)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3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食安办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食安办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街道办事处食安办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街道办事处食安办。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食安办部门报告或举报。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食安办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街道办事处食安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级报告。

4.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一般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5日内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4.2.5报告方式

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通过传真、电话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方式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5.2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或者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杜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结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种类和性质,事故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应急响应基本情况和过程,调查步骤、方法和结论,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有关经验和教训等方面的情况。

6.2资料收集整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档案。

6.3责任追究

6.3.1法律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3.2行政处罚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4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矿山集道办事处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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