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高岳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2022-02-18 09:56作者:杜集区高岳办事处来源:杜集区高岳办事处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校所属学校(包括幼儿园)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心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校辖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账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学校报账员的设立,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的人员担任;为保证财务人员素质,各单位报账员的任免需征得中心校同意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学校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根据区财政局和区教育局统一布置,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分轻重缓急,按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的年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区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学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支出及管理情况要定期对外公示。支出票据的报销:各学校的财务票据,由各校报账员送中心校报账员集中预审、整理,按照规定的签批程序及额度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报销。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中六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间以任何形式相互吃请,不准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因业务需要确需招待的,需报请中心校同意并且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2%以内。

2.考察培训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校和区教育局逐级申报,经区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附件。教职工外出培训必须有上级文件通知,由中心校和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报分管领导同意,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签批单作为报销附件 。

3.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并及时公开,同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支出票据的签批额度:中心校下属各校,单张票据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需经中心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方可报销,相关会议记录作为报销附件。200元及以上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稽核小组签字(签章)同意方可报销。

4.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5.基建、维修项目支出。中心学校下属各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支出金额2000元以上的,需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学校形成申请报告,经中心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2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学校与项目学校共同组织实施;2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流程组织实施;5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参与验收并组织项目审计。

6.公用经费支出。各学段生均公用经费严禁用于基建、发放个人福利等支出。各学校要根据年度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内容要真实,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用途等;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六是个人费用报销,除车票外其余报销凭证需附公务卡刷卡记录。

第六章 代办服务费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明码标价,未经告知和书面征询,不得收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应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师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程序批准后才能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对本单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并定期进行清理。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六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资产负债表、经费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理财小组要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三年一届。

第十一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学校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区教育局、财政局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中心校协同区教育局、区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三十九条 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中心校会计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校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相关条款,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