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镇李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它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2 年10月9日
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石台镇子张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石台司法所 翁彩丹
审稿: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石台司法所 余迎力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 抚恤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石台镇子张湖社区李某某,今年76岁高龄,与丈夫王某某在2002年5月结婚,属于二婚。丈夫王某某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大儿子叫王某甲,小儿子叫王某乙,小女儿叫王某丙。李某某与丈夫王某某结婚的时候,兄妹三人都已经成家立业了,她并不是这兄妹三人的亲生母亲,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丈夫王某某已于2022年8月30日去世。他死后有一笔抚恤金,还有部分工资。丈夫王某某的两个儿子不愿意赡养李某某,也不愿意把王某某的工资和抚恤金分给她。她表示丈夫过世后,工资加上抚恤金总共有三万多块钱,王某甲、王某乙把这三万多元占有后,不愿意分给其一部分。李某某反映,她虽然和丈夫的两个儿子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也照顾了他们的父亲有20年了,现在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也没有子女,以后生活没有着落。针对丈夫王某某的工资和抚恤金的分配问题,2022年10月9日,李某某到石台镇子张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当日,石台镇子张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经了解,2002年5月28日,李某某和王某某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此时,王某某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李某某与王某某一起生活居住,直到2022年8月30日丈夫王某某去世。李某某与王某某的三个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加上平时不住在一起,因此感情较为淡薄。丈夫过世后工资和抚恤金共计三万两千多块钱。李某某因为年老没有赚钱的能力,生活没有依靠,想要这笔钱进行养老。对此,丈夫的两个儿子王某甲、王某乙不愿意。
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她的诉求。李某某说:“我和丈夫一起生活20年了。现在他走了,我的身体状况也不好,他的工资和抚恤金也被两个儿子拿着,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我想让他们把这钱都给我。”调解员说:“你和丈夫先前的几个子女没有生养关系,你也没有抚养过他们,他们不赡养你,也是情有可原。如果他们兄弟俩不答应你的要求,你有什么想法?”李某某回答说:“你说的也在理,我也知道。但抚恤金是发放给我的,丈夫的工资我作为他的妻子难道不应该得到一份?”调解员说道:“你的想法和诉求,我们调委会已经了解了。那我们再去找王某甲、王某乙沟通。”
之后,调解员多次上门找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沟通。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为了解情况,问王某甲、王某乙说:“李某某来反映说她丈夫王某某的工资和抚恤金在你们手上,你们不愿意给她?”王某甲说:“她是和我们父亲后来才登记结婚的,她又没生养我们。”王某乙也说道:“是的,他们俩结婚的时候,我们都已经各自成家了,平时也不住一起,没有感情。”对此,调解员给他们进行了法理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于法,在你们的父亲过世前,李某某已经与他登记了,她是你们父亲的合法妻子。于理,李某某与你们父亲也生活了20年了,对你们的父亲也是尽心照顾。现在,她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这笔钱你们是不是得分给她一部分?”王某甲、王某乙想了想,点了点头。他俩表示,调解员说的是在情在理。调解员继续说道:“那对于这笔钱的分配问题,你们兄弟有什么想法吗?”王某甲说:“她的想法我们知道了,我们想再商量一下。”
2022年10月17日,调解员陪同李某某一起,上门再次找到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乙对调解员说:“上次你给我们普及的法律知识我们也听进去了。我们父亲的工资可以拿出来分给她,那这个死亡抚恤金,为什么都给她?”调解员给他们进行解释,告诉他们:抚恤金系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参保人员死亡后给予其近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调解员继续说道:“李某某和你们父亲已经登记了,也照顾了你们父亲20年,在你们父亲生病之后更是尽心照顾,她是尽到了对丈夫的扶养义务的。现在,她身体不好,年龄也大了,没有赚钱能力,没有生活依靠,正是抚恤金需要抚慰的对象。而你们都已经成家立业了,也有劳动能力。”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调解员说:“你们看在她尽心照顾了你们父亲,也不能太计较,都得作出一点让步。你们说是不是?” 王某甲和王某乙都表示同意,并且愿意把抚恤金给李某某。最终,经过协商,当事人针对王某某的工资和抚恤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做出了如下分配:王某甲、王某乙拿出2万元出来给李某某。于是调解员立即组织三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子张湖社区调委会的调解,李某某与王某甲和王某乙达成一致。2022年10月17日,在石台镇子张湖社区人民调解室内,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1)王某甲、王某乙从其父亲工资及抚恤金中拿出两万元给李某某,并当场交付现金,写下收据;(2)双方就以上条件达成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就此次纠纷产生其它矛盾。
【案例点评】
此案是一起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的案子,双方的矛盾点也很清晰明了,就在于工资及抚恤金的分配问题。王某甲、王某乙刚开始之所以不愿意分钱给李某某,主要是因为与李某某没有感情,认为李某某没有生养也没有养育他们,这笔钱不应该给她。造成他们这种错误的想法,主要还是王某甲、王某乙法律知识比较淡薄。因此,调解员以此为突破口,从客观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对王某甲、王某乙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交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双方都让一步,问题也自然迎刃而解了。
协议的最终达成,离不开调解员的丰富的法律知识素养,也离不开调解员成熟的调解技巧。要不是调解员以李某某是否可以分到丈夫王某某的工资和抚恤金为突破点,从法律上和情理上与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沟通,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悖于情理法,改变其认识,触动其情感,最终使其做出让步。人民调解工作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 “第一道防线作用”需要调解员储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具备成熟的调解技巧,在矛盾纠纷中能敏锐地找到突破点,并制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矛盾纠纷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