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它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石台司法所
供稿: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石台司法所 翁彩丹
审稿:淮北市杜集区司法局石台司法所 余迎力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侵权、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儿童嬉戏意外致伤案看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2日傍晚,李某带着两个孩子到石台镇紫金城广场充气城堡玩。李某5岁的女儿和2岁多的儿子先后进入充气城堡内。李某在支付充气城堡玩耍费用的时候,宋某某的女儿被别的儿童推到了,并将李某儿子碰倒受伤,造成李某儿子腿受伤。于是,李某要求宋某某及充气城堡的老板张某某一起去给孩子做检查。宋某某以要照看两个孩子为由,不愿陪同。张某某陪同李某先去石台矿医院检查孩子受伤的腿,因石台矿医院无拍片设备,医生在简单的诊断后认为孩子腿没有大碍。李某家人不放心孩子,要求再去淮北市矿工总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张某某便陪同李某及其孩子到淮北市矿工总医院进行检查。经矿工总医院拍片检查,诊断结果为肌肉挫伤。诊断费、检查费、医药费共计600元。李某在10月23日晚上联系到宋某某,要求宋某某承担该600元费用。宋某某表示自己不能承担全部费用,只能承担30%。两家一直协商不好,李某便在2022年10月24日上午到石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石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查与处理】
经人民调解员沟通了解,本案是由儿童之间嬉戏意外致伤所产生。侵权方和被侵权方虽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应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并且被侵权方监护人李某在明知会有危险发生的情况下,还让儿童进入充气城堡内玩耍,被侵权方监护人李某应付主要责任,侵权方监护人宋某某负次要责任。第三方充气城堡的老板张某某也应该为娱乐设施的安全性承担责任,故三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在了解到三方对责任分配的大致意见后,根据公平原则,被侵权方监护人李某承担60%责任,侵权方宋某某承担20%责任,充气城堡老板张某某承担20%责任,治疗费用600元按责任比例分担。宋某某赔偿李某100元,张某某赔偿李某100元,剩余400元由李某本人自担。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赔偿金当场支付并出具收据。李某及其家人不能再就此事故追究张某某、宋某某两人的责任。三方矛盾就此得到完美化解。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侵权方所受的伤害因侵权方意外从城堡高处摔下来所致,双方均为儿童,不能清楚认识到进入城堡玩耍会带来的危害结果,故双方监护人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治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为被侵权方监护人李某没有照看好孩子,明知不满三岁进入城堡玩耍风险很大,不听充气城堡老板张某某的告诫,违反游玩须知内容,未付费并让儿童擅自进入充气城堡玩耍,造成李某2岁多得儿子腿受伤。因此,被侵权方监护人李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侵犯方宋某某要承担次要责任。《游乐设施安全规范》规定:“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充气城堡老板张某某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儿童嬉戏意外致伤的案件,具有教育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本案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为儿童,系未成年人,在玩耍中意外受伤。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判断能力,但双方的监护人具有判断能力,明知进入充气城堡玩耍可能造成受伤,放任这种可能性的发生,最终造成一方受伤的严重后果。不难看出,双方的监护人均因缺乏安全意识,才造成儿童受伤,且在事情发生后只会采取过激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应提高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学龄前儿童,他们无分析研判分析的能力,意外造成他人受伤,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行为,但往往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没有照看好才发生意外。应当从加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方面着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学龄前儿童,他们缺乏分析研判风险的能力,亦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他们暴露在社会中是十分危险的,需要保护,尤其是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是应承担责任的。监护人在带儿童外出玩耍时,往往因一时疏忽,造成儿童受伤。石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调解此次矛盾纠纷的同时,也向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敦促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劝诫充气城老板要合法安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