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镇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淮北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淮北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1.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在2-5万的按10%进行救助,5万(包括5万)以上按12%进行救助,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0倍。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2万元以下的按自费总金额15%救助,2-3万(包括2万)的按自费总金额18%救助,3万(包括3万)以上的救助金额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0倍。
3.特困供养人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剩下的自费金额不超过低保10倍的,据实救助,全年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0倍。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淮北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淮北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1.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在2-5万的按10%进行救助,5万(包括5万)以上按12%进行救助,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0倍。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2万元以下的按自费总金额15%救助,2-3万(包括2万)的按自费总金额18%救助,3万(包括3万)以上的救助金额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0倍。
3.特困供养人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剩下的自费金额不超过低保10倍的,据实救助,全年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10倍。
4.因重大疾病或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5.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因病支出型需提供近6-12个月内的发票和结算单,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另提供医疗救助结算单。按比例救助时,救助金额保留到百位数。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不在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压缩办事时限。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和大额药费正规发票、门诊票据,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给予一定救助。
(四)镇、街道临时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在城乡低保标准2-4倍的,由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