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
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
抽查核实,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
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