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护航,与爱同行——朔里司法所开展“校园第一课”活动

2021-09-30 17:38作者:杜集区朔里镇来源:杜集区朔里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以法护航,与爱同行——朔里司法所开展“校园第一课”活动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举办单位:杜集区朔里司法所

普法对象:朔里镇房屋楼小学

普法形式:讲座

普法活动时间:2021年9月30日

供稿:杜集区司法局朔里司法所   卢晓晴

审稿:杜集区司法局   刘萍

检索主题词:法治进校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朔里司法所开展“六一”儿童节法治进校园活动

活动概况

2021年9月30日,法制副校长余迎力到罗里小学开展“校园第一课”活动。活动中余迎力与学生们亲切交流,为孩子们送上诚挚的节日祝福,并鼓励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努力学习,增长才干。带领同学们宣读宪法宣誓誓词,同时通过互动问答等形式,向学生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防范校园欺凌、防溺水、电信诈骗、禁毒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知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宣传资料,希望学生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是非辨别能力。活动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给学生发放了学习用品。

【重点宣传内容】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七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通过以案释法及现场互动的方式,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此次活动着重结合实际,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对相关案件进行了讨论交流,学生们兴趣浓厚并积极参与,活动气氛热烈,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

是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维权意识,使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打造“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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