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087930/202304-00017 | 信息分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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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
发布机构: | 杜集区段园镇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索引号: | 003087930/202304-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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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内容分类: |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机构: | 杜集区段园镇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文 号: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法定时限 | 业务经办区县级统筹,全市无统一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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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承诺时限 | 业务经办区县级统筹,全市无统一时限 |
通办范围 | 跨县 | 咨询电话 | 0561-407205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监督电话 | 0561-4072005 |
服务对象 | 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 | 受理、联办机构 | 参保地村(居)委会 |
收费情况 | 否 | ||
办理依据 |
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作为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 第五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出国(境)定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陕人社函〔2012〕3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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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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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 由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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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及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段园镇社保所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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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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