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流程】临时救助程序

2025-01-08 16:37作者:杜集区段园镇来源:杜集区段园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2.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3.审核审批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倍(含4倍及以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视急难类型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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