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巡河员(河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巡查、管护,提高基层巡河员(河管员)服务水平,保障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河员(河管员),是指在设立区级河湖长的河道、湖泊设立巡河员(河管员),协助各级河湖长治理、保护责任河道。
第三条 杜集区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巡河员(河管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巡河员(河管员)职责: 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及时报送工作日常巡查信息,协助各级河湖长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和参与责任河道管护工作。
(一)巡查频次。
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垃圾存量大、季节性倾倒量大等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的河段应加大巡查频次。
(二)职责内容
1.日常维护河道岸线环境卫生,协助处理河道固体废弃物、垃圾等;
2.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倾倒垃圾、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河湖、非法捕捞等现象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区河长办,由区河长办组织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是涉黑涉恶的,联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纪委监委负责倒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4.对各级河湖长信息公示牌及河道界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报告;
5.协助村干部对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庄向安全地带避险转移;
6.接受区、镇(街道)河长办日常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管护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河湖管护问题和治理实时情况,做好河湖管护记录。
7.负责河湖水工程运行管护,汛期做好责任河道范围内内的水工程值班值守,接受区、镇(街道)河长办调度,及时处理上报汛期险情。
8.向群众义务宣传河道巡查的目的、要求及相关政策,切实提高群众素质,增强对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9.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其他问题。
(三)巡查记录。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问题处理。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镇级河长和区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完成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人员配备。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流域管护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河湖岸线长度,结合两岸地形,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每人巡查管护3-4km岸线为标准,为推行河湖长制的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巡河员(河管员),巡河员(河管员)的具体数量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水利、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本村河道地形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河道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巡河员(河管员)职责。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性别不限,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手机。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从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足的,从贫困边缘人口中选择。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人员由镇(街道)负责推选,区河长办统一聘用。
选聘的巡河员(河管员)及其责任河道等相关信息应当在区、镇两级公开。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巡河员(河管员)队伍由区、镇(街道)河长办负责管理,各镇(街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巡河员(河管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河长办应当与巡河员(河管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合同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双方职责;
(三)责任河道;
(四)工作补贴;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区河长办可以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行政合同的情况。
第十条 区河长办制定管理、培训、考评等规章制度,规范巡河员(河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河长办结合实际,为巡河员(河管员)配备袖标等统一标识,配发统一工作服装。
第十二条 巡河员(河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十三条 巡河员(河管员)的姓名、责任水域、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须报区河长办备案。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河长办负责巡河员(河管员)日常监督考评,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集体座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巡河员(河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考评,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对巡河员(河管员)实行奖罚制度。对巡河员(河管员)的履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履职存在问题或出现问题苗头的,区河长办对其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各乡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巡河员(河管员)巡河次数达不到要求,对村民乱倒垃圾行为或破坏防护设施不予及时制止,未记录巡查日志的,每次扣全年工资报酬的1%。
(二)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河管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全年工资报酬的3%。
(三)被区及以上各类督察组发现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河管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全年工资报酬的10%。
(四)区河长办年终将扣罚的工资报酬奖励给履职到位(全年未被处罚)、表现突出的河湖巡查员。
第十六条 聘期内河道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因失职、履职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巡河员(河管员)工作补贴采取区、镇(街道)财政补贴方式,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镇(街道)级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巡河员(河管员)工作补贴由区河长办拨付至各镇(街道)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支付到巡河员(河管员)个人账户,并按季度发放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镇(街道)级巡河员(河管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