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2026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杜检建[2026]》(1号)建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2003年4月14日王*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王*侠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杜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杜集区民政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