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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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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布时间:2025-12-15 16:11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卫生治理水平,严厉打击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2025年,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整治、重点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等行动。现将部分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加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及使用超保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8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专项检查,在对淮北市杜集区某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品加工区操作台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蜂蜜芥末酱已过期,存在垃圾回收容器无防护、食品原料清洗池残留污渍与食物残渣、工作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口罩或防唾罩防护用具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餐饮服务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控制要求行为。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控制要求、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5年9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专项检查,在对淮北市杜集区某饭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内操作台下方地面及下水道内存在大量餐厨垃圾及油污,下水道挡板缝隙较大,油烟机及通风口存在大量油污,操作间内无灭蝇灯,与外界相通的门无挡鼠板。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控制要求、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5年8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专项检查,在对淮北市杜集区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区域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库房内环境卫生较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5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北市杜集区某鲜果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某鲜果店从供货商韩某处订购涉案香蕉,某鲜果店提供了一份关于香蕉的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承诺达标合格证,未索取进货凭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品经营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7月,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淮北市杜集区某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鲈鱼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磺胺类(总量)兽药残留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购进涉案鲈鱼,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责任,未索取进货凭证、未留存涉案鲈鱼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查验凭证,致使无法溯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淮北市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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