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杜集区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越级访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字体大小:【    】
文章来源: 杜集区信访局浏览量:发布时间:2023-02-23 10:28

杜集区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越级访

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杜集区正常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访等非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反映,不得越级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程序等法定途径解决。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下列缠访闹访以及越级访行为,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直接实施赴省进京越级访的,或以书信、网络等形式直接向国家、省信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重复信访,恶意反复投诉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信访的。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拒不按要求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或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帮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四)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五)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抖音等传播载体,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六)案件正在办理期间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九)多次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杜集区委政法委

杜集区人民法院

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杜集公安分局

 杜集区司法局

 杜集区信访局

 2023年2月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